973 情感激荡_官路无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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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 情感激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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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路无疆-973情感激荡

  持续一周的庭审,因为抗辩而显得更加精彩。

  被诉方竟然在最后质疑青基会在香港筹到的善款下降,并非由于港媒的不实报道,而是因为青基会在当年并没有在香港为希望工程做足够的宣传推广。

  曾家辉在原诉方律师的配合下,以答问的方式给予了坚决否认。他说:“两个方面:第一,港媒的不实报道本身对青基会就是一个反面宣传。第二,当年希望工程在香港做了较为充分的宣传,不仅在报纸上有大量报道,香港无线电视台还拍摄并播出了一部介绍希望工程的纪录片。”

  按照原诉方律师的安排,请求法官准许在庭上播放这份电视资料。得到法官应允,到庭的每一个人都饶有兴趣地看到了当年拍摄的电视纪录片若干感人事例,当年内地贫困农村穷孩子失学的严重状况展现给了庭审现场的观众:生活的艰难,家长的无奈,借债助学的老师,害怕失学的孩子……一幅幅实地拍摄的真实画面,吸引着法庭内所有人的目光。纪录片还介绍了由香港人捐助的希望小学,介绍了曾经失学的孩子。

  接下来的休庭时间,每个人的内心都有着不同的看法。

  青基会在港媒打了一场诽谤官司,这引起了一系列连锁反应。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与保护人格权及法人的名誉如何平衡?公益机构要不要接受舆论的监督?诽谤和正当批评是什么关系?大陆的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与香港的新闻诽谤诉讼有什么异同?国家处理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制度发展到什么水平?

  每个人在这个休庭时节里,头脑中都不断盘旋着这些问号,寻求着答案。这不仅是为青基会本次诉讼寻找一些法学理论上的分析,也是试图将这起诉讼产生的某些精神成果留给社会。

  媒体与基金会的官司,引来了更多媒体的关注,香港的、内地的都希望借助这样一个机会对希望工程的负责人进行采访

  对此,曾家辉觉得倒是一个可以宣传利用的机会,他是来者不拒、有问必答。其中一个记者围绕本次官司,问了他一些尖锐的问题,“你从这次诉讼中怎么看新闻自由与诽谤法?有什么印象?”

  “青基会在香港的这场诽谤诉讼,是内地机构起诉香港媒介的第一起案件,影响很大。我的感觉是:香港人很珍视新闻自由,但是认为港媒发表的有关希望工程的文章是在行使新闻自由权的却很少。因为它失实了。”

  “那你怎样评价这件事?”

  记者紧追不放这个问题。

  曾家辉本想抛开一些因为体制不同的原因谈这件事,却不料记者穷追不舍,只好道:“关于香港的新闻自由,你们应该看过一篇题为:从英式到中式‘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新闻自由,作者是你们本土的教授,发表于香港回归当年,他在文中就作了精辟分析,我不想重复。”

  “可我们感觉这人诉讼有些干预新闻自由了,你同意这种说法吗?”

  曾家辉不置可否,道:我需要可以指出两个方面:一方面,在过去,香港出现了百花齐放的政治言论,左、中、右俱存的传媒,这种过去所享有的自由并不完全是正常的。另一方面,毫无疑问,港人对新闻自由是十分珍视的,也正因为珍视,导致对这方面事情十分敏感,很容易出现所谓‘干预新闻自由’的误解。其实,不论希望工程的事情也好,还是大陆的其他事务也好,港人作为祖国的一分子,有权在新闻传媒上对祖国的公共事务提出自己的意见,特别是那些与自己相关的问题。我捐的钱,作什么用了,到哪里去了?当然有权提出问题。希望工程的负责人或者有关的主管机关,也是欢迎港人提出这个问题并会给予回答的,也就是港人有知情权利。但是,现在这个案子,不在于提出了这些问题,而在于传播的事实不对。发表文章说希望工程的钱不明不白,被贪污,这才引起了诉讼,希望工程不得不到香港法庭上来讨说法。我认为,这不是干涉新闻自由,而恰恰是尊重香港的法律制度,尊重香港新闻自由。”

  “能不能谈谈你对新闻自由的理解?”

  “你们一再强调香港的新闻自由与内地不同,我想请问你想听哪个方面的理解?”

  曾家辉的反问让记者有点不知所措,沉吟之后才道:“从世界上比较完善的英美制度来谈吧。”

  “这个好理解。”曾家辉点头道:“英美的新闻自由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限制行政对新闻的干预,而把新闻运作中的社会关系交给司法来调整。新闻自由并不是没有约束的,这个约束主要通过司法来加以实现,而不是行政。美国宪法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限制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但是美国的新闻自由也不是没有边界的,新闻自由同其他的政府、社会、个人的权利的冲突主要就由司法来裁判。因为新闻自由主要是保障公民了解、监督和批评政府的权利,反映的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出现问题由谁来裁决呢?由司法来调整。”

  “如果用这个观点看香港和大陆,你怎么看?”

  曾家辉这次摇头了,道:“我不敢说个人怎么看,只能说可以分析一下。”

  记者不得不承认曾副书记的政治敏感性,只得点头道:“那就请你分析好吗?”

  “用司法调整公民和政府的关系,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分权而立’。香港就不是,香港是行政主导制度,但对司法赋予了最后裁判的权力。法官是行政长官任命的,任命后就独立审判,终身任职。在香港这样行政主导体制下,司法可以有这样大权力,我想大陆在党的领导下也可以给司法一个适当的地位。我们的司法独立主要是指依法独立审判、独立检察,但是正如法律界许多人士认为的那样,还正在完善这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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